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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表示,日前有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須精簡人力,以優於勞動基準法的退休條件,提前實施優惠退休方案,部分勞工選擇優退方案離職後,詢問是否可以非自願離職身分請領失業給付?
不過,若民眾要請領失業給付,僱主必須在離職證明文件中說明員工退休的理由,例如縮減人力等;但若僱主沒有說明,就得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來釐清。勞保規劃科科長孫傳忠說:『(原音)優退的實際原
因是什麼,原則上僱主會在離職證明文件上填好,除非是有勞資爭議的狀況,僱主覺得你是自己提的,但勞工覺得我不提我還得走,或是我的條件會受影響,這樣勞資爭議就會在地方政府那邊做一個釐清。』
對此,勞動部日前發布函示,考量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
職有兩大指標,一是勞工有沒有選擇留任的權利;二是留任後,是否會降低勞動條件,若符合的話,不論是領取資遣費或退休金,都屬非自願離職,得依法請領失業給付。
勞工退休時若非自願,仍可以領失業給付。勞動部今天(18日)表示,日前已發布函示,雇主因業務緊縮或關廠,並提出優惠退休方案給勞工選擇,只要勞
工不具選擇留任權利,或不離職勞動條件會降低,無論勞工領得的是退休金或資遣費,都視同非自願離職,可依法請領失業給付。
勞動部也表示,有些企業會強迫達退休條件的員工退休,但勞基法中,申請退休的主動權在勞方,不在資方,若企業是以員
工表現不佳為由,要求員工退休,就構成非自願離職,但若是員工主動請求退休,不構成這個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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